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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20
二十、評閱試卷發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依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一)試卷上有作弊嫌疑或內容有其他疑義者。
  (二)違反本須知規定,未經當場發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