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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17
十七、受訓人員違反本試務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考
      人員應為下列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
  (二)監考人員應製作測驗違規處理表(如附件),由違規人簽名確認
        ,併同當場查獲之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於違規證物袋。
  (三)違規人拒絕簽名者,應於陳述意見欄註明其事由。
  (四)上開違規處分,以書面通知違規人。
  (五)凡經扣考者,即不得繼續參加測驗,其已考畢之成績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