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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15
十五、受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試題或試卷作答。但不可歸責於應考人
        者,不在此限。
  (二)因過失毀損或污損自己之試卷。但試卷之評分,仍依毀損或污損
        之狀態為之。
  (三)違反第五點規定,於測驗開始前作答,或測驗結束後繼續作答。
  (四)繳交試題或試卷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考人員許可而走回座位或
        試場後方。
  (五)違反第八點規定,測驗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
        書籍、文件、資料、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
        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或其他非應試必
        需用品等。
  (六)因過失毀損或破壞試卷之彌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