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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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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使用電子評閱試卷作答選擇題時,應使用黑色2B鉛筆,不得使用修
      正液(帶);作答時應按試題之題次,在試卷上同題次之劃記答案
      處作答,劃記時應粗黑、清晰,並將該方格畫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