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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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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靶場使用規定:
(一)隊伍進出靶場應遵守秩序,進場後保持肅靜,並於預備(教學)區
      待命操作;未經教官(助理教官)指示,不可進入射擊區。
(二)進入靶場應聽從教官(助理教官)之指示,並遵守一切安全規定。
(三)射擊實施前,教官(助理教官)應檢視靶場各項安全措施。
(四)射擊前不得飲酒,違者不得進入靶場。
(五)進入靶場,禁止喧嘩、抽菸、飲食、任意使用手機或閱讀書報等情
      事。
(六)射擊結束後應集合清槍、清點槍支彈藥、掃除靶場內火藥殘渣及完
      成場地之整潔維護,並確認各項設備電源確實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