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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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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康室使用規定:
(一)文康室除下午十時熄燈後至翌日上午六時禁止使用外,其餘時間開
      放使用,惟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至下午一時四十分之間禁止使用文康
      室之電視。
(二)使用文康室不得飲酒、賭博、橫躺於沙發或高聲喧嘩擾亂寢室安寧
      。
(三)存放文康室冰箱之物品應書寫班期、學號、姓名及存放日期,每週
      不定時清理冰箱,其未標示或標示不清者,以廢棄物處理。
(四)文康室之公共設施不得任意攜走或據為己有,使用後應歸還原位並
      整理清潔,有故障或損壞時應通報教輔人員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