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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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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寢室管理規定:
(一)學員依公告寢室床位使用寢室、床舖及書桌內務櫃,順序按學號由
      小而大,書桌床位由靠走道至靠窗排列,由下鋪而上鋪排列,未經
      許可不得私自更改,個人物品依規定放置櫥櫃內,禁止任意放置他
      處,每日由學員輪流打掃,寢室所有之浴室、門窗、玻璃、燈管、
      桌椅及電扇等設備,均應經常保持清潔,垃圾分類放入資源回收箱
      ,將垃圾倒入垃圾處理機。
(二)每日寢室內務須確實整理,枕頭置於棉被上,床面拉平,行李置於
      衣櫃,臉盆、鞋子整齊置於床底,且經常保持整潔。
(三)學員寢室書架擺放應由厚而簿、由長而短、由寬而窄等方式沿書架
      邊緣排列切齊。各寢室書架得以統一方式放置置物箱,但不得放置
      零散雜物。
(四)寢室內不得有違反下列行為:
      1.不得張貼畫報,保持寢室清潔美觀。
      2.上課期間寢室內不得吊掛衣物於椅背、床緣並不得使用充電設備
        ,書桌應保持淨空,椅子靠攏。
      3.不得喝酒、吸菸、打牌、下棋或高聲喧嘩妨礙他人。
      4.男女寢室嚴格分界,男學員不得進入女生寢室樓層,女學員不得
        進入男生寢室門內,且不得留宿外人。
      5.不得使用電茶壺、電熱器及煮食物。
      6.不得站立於椅子上。
      7.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及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至下午一時
        四十分之間使用吹風機、洗衣機、烘衣機及脫水機。
      8.男學員不得進入女學員晾衣間。
      9.不得打赤膊或僅著內褲離開寢室,不得著拖鞋離開思賢樓寢室區
        域。
     10.不得將雜物丟入馬桶。
     11.不得於洗衣間晾掛衣物。
     12.使用熨斗前應確認熨斗水位,不得乾燙,使用畢應拔除電源。
(五)離開寢室時應將座椅放回定位,並確認關閉水電設施。
(六)洗衣服應優先使用洗衣場,如天氣寒冷,寢室內浴室應禮讓未盥洗
      之學員先行盥洗。
(七)為養成學員勤勞、整潔習慣,以提振精神,強化紀律,三、四等學
      員及陞職儲備訓練班寢室內務由教輔人員每星期不定時檢查並公布
      內務檢查表,作為學員平時考核成績之依據。
(八)結訓前將棉被套、枕頭套及床罩等拆下,放置於思賢樓一樓回收袋
      內,寢室之泡棉拖鞋請攜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