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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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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儀及禮節規定:
(一)依訓練課程性質著裝,以穿著制服為原則。訓練當日有術科課程,
      得全天穿著制式運動服上課。晚自習以穿著制式運動服為原則。
(二)著制式服裝時衣角應紮入褲頭,衣角及內衣不得外露,著外套應將
      拉鍊拉起至四分之三以上,繫領帶應扣上風紀扣,隨時注意服裝儀
      容。
(三)各班級於公共場合一律穿著統一服裝,外套依教輔人員宣布統一穿
      脫。加穿外套時以制式外套優先,仍不足時以內加個人衣物為原則
      ,不得外露。各點名場合穿著由教輔人員視情況宣布之,但不得穿
      便服、短褲、拖鞋或涼鞋點名。
(四)晨間運動及個人運動時得著個人運動用便服。
(五)訓練期間除運動及體技課以外,一律配戴學員證。
(六)訓練期間應注意禮節,並視場合以合適音量問好。
(七)於室外問好應行舉手禮,室內口頭問好即可,廁所內點頭即可。知
      職稱以職稱稱之,不知職稱以長官稱之。室內遇長官巡查交談,應
      起身以示尊重。
(八)於公務電話交談時,內容應切中要點並留意電話禮貌,不得隨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