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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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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待會客注意事項:
(一)來訪者請憑身分證件於門衛室辦理換證,並將來賓證配掛於胸前至
      會客室等待,未經允許不得擅入其他辦公場所,寢室區則一律禁止
      進入,會客結束後將來賓證交門衛室換回身分證件。
(二)平日會客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惟課程中不得會客,假日會
      客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止。
(三)學員訂購外送(食)者,應約定時間於門衛處清點交易,不得跨出
      本署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