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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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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其起分依第十二點附表所列之起進分標準
    再加 0.5  分起分。
    未達逕編三級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依下列
    情形酌增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達宣告刑十分之一以上,九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1  分。
      2.羈押日數達宣告刑九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2  分。
      3.羈押日數達宣告刑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3  分。
      4.羈押日數達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4  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 0.1  分。
      2.羈押日數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 0.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