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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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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後,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分數依
    原得分數核低;另在考核期間應保持善行始得遞增回復至原得分數,
    考評期間及核低標準如下:
(一)違規未停止記分者,核低 0.8  分,經三個月之考核後得回復至原
      有分數。
(二)停止記分一個月者,核低 1.0  分,經六個月之考核後得回復至原
      有分數。
(三)停止記分二個月者,核低 1.5  分,經九個月之考核後得回復至原
      有分數。
(四)考核期間回復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十二點附表之進分之限制;惟
      核低分數仍不得低於起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