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8
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後,在考核期間應保持善行,始得遞增回復至原
    得分數,考評期間標準如下:
 (1)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 3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2)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 6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3)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 9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4)考核期間回復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二點之進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