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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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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各類活動應於舉辦一週前檢附活動之日期、內容、預定程序、邀
    請對象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後實施。
(一)矯正機關於國家例假日(如春節、母親節、端午節、中秋節)為擴
      大辦理懇親聯誼,自動邀請各類團體舉辦各項演藝或其他相關教化
      藝文活動(如屬一般性之懇親活動,則於事後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即可)。
(二)社會團體、個人平時自動組團舉辦與教化藝文有關之活動(如歌舞
      、話劇、音樂會、藝品展、球類友誼賽等)或指導收容人舉行較長
      時間之宗教儀式(如佛七、禪七等)。
(三)政黨、中央民意代表、外籍人士(含華裔人士)自組團員,關懷慰
      問收容人,贈送慰問金、物品或舉辦各項活動。
(四)矯正機關受理民間各種團體、協會支援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舉行
      相關儀式,邀請當地民意代表、機關學校首長、媒體記者到場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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