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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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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一)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
      接見者。
(四)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