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9
九、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勒戒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之文件,於觀察、勒戒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原)執行機關辦理
    免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