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5
五、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應於繳納通知單內登載勒戒費用之繳納
    期限。繳納期限為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繳納通知單當
    日起算(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亦同),至第
    四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