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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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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觀察、勒戒人應繳納勒戒費用之數額,由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
    護所於受觀察、勒戒人完成觀察、勒戒處分後,依法務部矯正署核定
    之計算標準及實際觀察、勒戒日數核算之,並於辦理出所或移送其他
    處所時,一併檢具繳納通知單送交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
    收。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得以其他合法送達
    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