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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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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之受觀察、勒戒人,除自首、貧困無
    力負擔者外,其應繳納之勒戒費用,計包括下列各項:
(一)伙食費及用費。
(二)藥品材料費。
(三)尿液篩檢材料費。
(四)診療費(支援醫療人員酬勞費)。
(五)其他受觀察、勒戒人在勒戒處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
    前項勒戒費用之計算標準,由法務部矯正署依各勒戒處所當年度法定
    預算及收容額等計算基礎,另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