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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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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戒治人應繳納戒治費用之數額,由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完成戒治處分
    後,依法務部矯正署核定之計算標準及實際戒治日數核算之,並於辦
    理出所或移送其他處所時,一併檢具繳納通知單送交受戒治人或其扶
    養義務人簽收。受戒治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得以其他合法
    送達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