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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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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戒治人,除自首、貧困無力負擔者外,其應繳納之戒治費用,計包
    括下列各項:
(一)伙食費及用費。
(二)授課鐘點費。
(三)教材編印及書籍費。
(四)尿液篩檢材料費。
(五)技訓材料費。
(六)藥品材料費。
(七)其他受戒治人在戒治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
    前項戒治費用之計算標準,由法務部矯正署依各戒治所當年度法定預
    算及收容額等計算基礎,另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