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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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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矯正機關於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進行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時,
    應指派專人負責引導,並製作紀錄備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要點第三點
    所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禁止或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