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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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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獎勵標準之監所,
    應提出具體方案或執行績效,報由本署核定合於獎勵事實,方得辦理
    敘獎;第三點第(三)款全年度平均每月作業成績優良之監所,係由
    本署按月考評,於年終彙整總評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