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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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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監所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獎勵標準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之適用對象,除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外,包
      括機關之其他人員。
(二)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適用對象,
      除機關首長、主管作業科(課)長、作業導師、作業單位管理人員
      、教區科(課)員外,包括依事實認定與作業有關之其他人員。
(三)第三點第(三)款以作業導師、作業單位管理人員、教區科(課)
      員為適用對象,由各監所本於嚴謹、不流於浮濫之原則,就內部各
      作業單位評比擇優產生;機關首長、主管作業科(課)長及其他與
      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則按其辛勞程度,酌予敘獎。但不得超
      過第三點敘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