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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個案管理方案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3
參、追蹤管理
一、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每三個月)及不定期前往
    各矯正機關訪視個案,並做適當處置。
二、個案出矯正機關前,矯正機關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行個別輔導,
    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矯正機關後繼續診治事宜。
三、個案出矯正機關後,由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衛生局
    ,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