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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個案管理方案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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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案訪查
一、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人員應會同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配合該矯正
    機關衛生科人員,前往該矯正機關訪查個案。
二、個案訪查內容應包括個案資料調查、心理輔導、衛生教育、臨床診視
    及處置。
三、衛生局人員應提供矯正機關有關防範愛滋病措施之資料。矯正機關人
    員應加強管理個案日常活動,避免發生同性戀性交;共用針器等高危
    險行為,並應按排個案定期接受診治等。個案經醫師認同有就醫之必
    要者,衛生局應協助該矯正機關將個案轉送衛生署指定醫院診治,其
    住院期間之戒護工作由該矯正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