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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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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罹疾病之收容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矯正機關首長應予許可。但經
    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禁見或於審判偵查期日請求之收容人,需陳報該管
    法院或檢察官許可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