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9
九、保外醫治受刑人自動或經原執行矯正機關通知向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
    方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時,受理報到之地方檢察署應開立乙種指揮書
    ,並將受刑人送監(所)執行,再由矯正機關將保外醫治日數、報到
    日期(乙種指揮書)等資料通知最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換發指揮執行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