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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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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矯正機關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需保外醫治時,於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
    二條第一項先行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後,再行函請所在地之地方
    檢察署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手續,並依有關
    規定報請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