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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5
五、受刑人完成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手續後,承辦檢
    察官應即簽發保外醫治之釋票送達矯正機關,矯正機關應即將保外醫
    治受刑人交與保證人、受刑人之親屬或安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