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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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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許可受刑人保外醫治時,並副知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及
    最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矯正機關所在地方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得審酌
    受刑人之案情、刑期、病情及家庭環境等項,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
    條第四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
    境、出海等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