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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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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水災:各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
      災害之虞時。
(三)地震:地震發生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或複合式災害:火災、旱災、寒害、土石流、海嘯及核災
      等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