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12
十二、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連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