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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7
七、役男管理幹部之選訓,由服勤單位報本署審查後,經本署或矯正機關
    施予三日以上之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由本署逕予核定或遇缺再由
    服勤單位報本署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
    單位考評不適任者,服勤單位得檢具事證,陳報本署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