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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12
十二、服勤單位應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並照表實施。但有臨時特別勤務
      ,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奉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
      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
      ,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並按時
      數累計八小時折算扣抵輪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