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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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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少年矯正學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者遴選之:
(一)身心健康。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少年矯正學校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
    當然委員聘任名冊」(如附件),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