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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寄(送)入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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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寄入限制:
(一)以飲食、必需物品及經報准之必需用品為限並經本所檢查,如寄物
      人不願接受檢查者,一律退回,無法退回者予銷毀、廢棄或沒入之
      。
(二)應於接見寄物單上,詳載寄入者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入物
      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飲食者另應註明購自何處,
      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三)經檢查會破壞外觀或口感之物品(如被服袖領、褲襠、折縫或春捲
      、棕子、飯糰、米腸、包子、餡餅、燒賣、夾心餅乾、麵包、蛋糕
      或裹麵粉油炸之食物等),經提示或說明後仍執意送入者,視為認
      同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