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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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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
      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
      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
      寄入。寄(送)入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
        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因檢查不
        易,不許送入。棉被、涼被、枕頭、毯、床單因重量、體積及拆
        檢不易等因素,不得由接見窗口送入。
   (2)肥皂、牙膏、牙刷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肥皂須切開以便檢查
        。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粉末類用品因檢查不易,不許
        送入。
   (3)信封每次 50 個(不得粘貼郵票),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
        ;墨汁及墨水因易用為紋身工具,不許送入。
   (4)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所內已可自行訂購)不再接受送
        入。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
        紙之內容,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3.受戒治人之送入飲食物品事宜應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受戒
      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僅送入物品方式(
      由接見窗口送入或寄送包裹寄入)可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
    4.寄(送)入之物品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