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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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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藥品類:
一、寄入藥品予收容人時,非經本所醫師核准在案者一律拒收(含中、西
    藥材及針劑)。
二、經核准寄予收容人之藥品,倘未檢附該藥品之處方箋、切結書、寄入
    者之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者,一律拒收。
三、收容人如須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開具處方箋後,始准依處方予
    以代購。
四、藥物經醫師核准後,發由收容人簽收,並轉請其單位主管依量管制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