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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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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理遠距接見時應遵循「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全程不實施錄音及
    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