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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處分人教育、輔導及性行考核。
二、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
三、受處分人之免予繼續執行、停止執行、延長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
    保護管束。
四、受處分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
五、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