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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第 4 條
技能訓練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輔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容額一千人以上技能訓練所之戒護科、輔導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技能訓練所得設分所或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