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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第 7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門戶鎖鑰之管理及本所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
    及管理。
二、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
    及保管。
四、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清潔衛生事務之執
    行。
五、受戒治人之身體與物品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戒治人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
    簿之編製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受戒治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