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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心理治療、教化及教育。
二、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
三、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
四、受戒治人康樂活動、體能訓練及其獎勵事宜。
五、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六、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技能訓練及勞動工作分配。
七、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九、監獄委託辦理之假釋相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