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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第 8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
    及保管。
四、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被告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被告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簿之
    編製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