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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