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第 8 條
矯正學校聘任、派充、任用、聘兼或兼任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
主任、輔導主任及學務主任,應注意審酌其領導能力、少年保護及少年矯
正教育之學識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