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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第 5 條
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應就曾任或現任具有矯正
實務經驗者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