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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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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辯護人遲誤預約時間未完成接見, 6  個月內逾 3  次者,自最近
      一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停止預約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