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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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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至本監閱覽時,閱覽室專責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
    明文件或委任書並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受後交還當事人;使用本監檔
    案應用閱覽室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及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修正液(帶)及其他顏料性易塗損之物品
      。
(四)抄錄案卷時,以使用軟性鉛筆及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其他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七)本監提供應用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八)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
      守本監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監掃毒檢
      查。
(九)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保管並關閉使
      用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