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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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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者,駁回其申請。准駁申請均以書面通知
    ,核准應用者於通知書上載明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